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78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陆××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