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印××与宁波同××团××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宁波同××团××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印××。被告:宁波同××团××司。号。法定代表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印××与被告宁波同××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印××负担。审 判 长 叶志伟审 判 员 夏明善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