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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印××与宁波同××团××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宁波同××团××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印××。被告:宁波同××团××司。号。法定代表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印××与被告宁波同××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印××负担。审 判 长  叶志伟审 判 员  夏明善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