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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0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官伟荣、林华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官伟荣,林华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23号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中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兵,系董事长。被告官伟荣,经商,住仙居县安岭乡徐村村西了下2号现住义乌方市城信小区19幢。被告林华童,经商,住仙居县安岭乡徐村村西了下2号现住义乌方市城信小区19幢。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官伟荣,林华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00元,由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