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官伟荣、林华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官伟荣,林华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23号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中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兵,系董事长。被告官伟荣,经商,住仙居县安岭乡徐村村西了下2号现住义乌方市城信小区19幢。被告林华童,经商,住仙居县安岭乡徐村村西了下2号现住义乌方市城信小区19幢。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官伟荣,林华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00元,由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