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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0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除加班工资外,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公司以及曾某某在原审各提交部分月份工资条。二审审理期间,××公司称其司让员工在领取工资现金时在工资条上签字,但因丢失无法提供曾某某的工资条。曾某某补交共18个月份的工资条,××公司对曾某某提交的工资条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有无拖欠曾某某的加班工资。根据举证规则,××公司应当提交有曾某某签名的工资条,但××公司未能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于曾某某提交18个月份的工资条,本院按曾某某提交的工资条核算曾某某加班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其他月份的工资条按曾某某认可的仲裁查明的加班小时数以及曾某某的基本工资进行核算。经核算,××公司仍欠曾某某加班工资共3870.14元未发放(具体计算见附表)。原审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公司未能及时足额发放曾某某的加班工资,还应支付25%经济补偿金967.54元。仲裁裁决××公司应当支付曾某某加班工资7200元,××公司未对仲裁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公司应当支付曾某某加班工资72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1800元。由于曾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差额而被明确拒绝或××公司明确表示拒付加班工资,曾某某主张2008年1月1日前工龄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公司欠发曾某某加班工资事实清楚,××公司支付曾某某经济补偿金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公司应当支付给曾某某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曾某某926.58元,该数额不低于曾某某半个月工资数额,××公司未对仲裁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但原审判决××公司支付曾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5元,曾某某未提起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原审判决××公司支付曾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5元予以维持。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导致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参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曾某某2006年3月至2008年2月加班工资差额72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1800元;四、驳回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曾某某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