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仁海、刘麦花与董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海,刘麦花,董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391号申请人刘仁海。申请人刘麦花。被执行人董放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仁海、刘麦花与执行人董放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乐刑初字第3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