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秀英诉被告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英,西安市水泥制管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程秀英,女,193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妮,女。委托代理人白晓晶,女。被告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住所地西安市八府庄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简政权,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英与被告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程秀英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英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