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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月苹与徐云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苹,徐云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52号原告:陈月苹。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徐云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苹诉被告徐云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苹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云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苹撤回对被告徐云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