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森诉被告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森,西安市水泥制管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郭森,女,193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妮,女,西安天宇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晓晶,女,西安天宇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住所地西安市八府庄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简政权,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森与被告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森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森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