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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莲商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XX军与丽水市金农庄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丽水市金农庄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莲商初字第1825号原告:XX军,市城东路同心房3幢3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671212003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剑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金农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银苑小区269幢3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兰旭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军与被告丽水市金农庄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军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XX军负担。审 判 员 叶晓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