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诚旭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绍兴爱、浙江绍兴爱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诚旭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诚旭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爱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诚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东园村。法定代表人邵小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绍兴爱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偏门山阴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卓豪,总经理。上诉人绍兴县诚旭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绍兴爱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