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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电源电器厂与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电源电器厂,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39号原告:余姚市××××电源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号。负责人:尹××。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电源电器厂诉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电源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9元,本院依法收取565元,由原告余姚市××××电源电器厂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