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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鲍祖湘。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章剑勇,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