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俞伟杰与杨伟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伟杰,杨伟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俞伟杰,山川乡山川村山川自然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40921681x。委托代理人:何杰,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如,镇广场社区竹叶城中2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2127。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伟杰诉被告杨伟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伟杰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俞伟杰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俞伟杰负担。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