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明、原审、褚明与绍兴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王国定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褚明,王国定,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278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明,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越新公寓*幢***室。原审被告王国定,市越城区森海豪庭小区樱花苑8幢501室。原审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剡溪路488号。法定代表人周水林,董事长。上诉人绍兴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明、原审被告王国定、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