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铮诉王晓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铮,王晓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赵铮,女,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鄢志,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李雷,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晓洪,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铮诉被告王晓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铮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原告赵铮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