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3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与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徐××,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28号原告:余××。被告:徐××。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