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69号原告: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2-7)。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玉屏村。法定代表人:王志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丽萍,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方家桥村。法定代表人:舒华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永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