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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兴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边某某,女,汉族。杨某某申请执行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孩子抚养费3250元。本案通过和双方当事人核对,被执行人边某某实欠杨某某2008年12月前的孩子抚养费为2650元,本案现已将案件款2650元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杨某某申请执行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06)兴民初字第0005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军审 判 员  罗银环代理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