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76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熊×。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余×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