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凌叶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凌叶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14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1号。负责人徐叶芳,总经理。被告凌叶峰,城区稽山丁斗弄5排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凌叶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钦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