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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商外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世纪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姚中远、汪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中远,浙江世纪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汪晓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中远。委托代理人:史鄞镇。委托代理人:韩立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世纪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为民。委托代理人:苏伟民。委托代理人:连瑜。原审被告:汪晓峰。上诉人姚中远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世纪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及原审被告汪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衢中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13日进行了庭审质证。上诉人姚中远的委托代理人史鄞镇、韩立斌,被上诉人世纪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伟民、连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衢中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