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万东鑫、朱剑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万东鑫,朱剑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2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349号。负责人何建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永军,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绍兴市区南后街122号。被告万东鑫,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狮子垴一巷14号,现住绍兴中兴中路288号现代大厦b座711室。被告朱剑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新街下芦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与被告万东鑫、朱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剑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朱剑波的起诉。审 判 长 骆春泉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