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712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严××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负担。审判员 吴 平��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清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