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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商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五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石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五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1470号原告淳安五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宋祁村。法定代表人晏泽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樟来。被告石柏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五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五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柏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7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淳安五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代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