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蔡××与被告袁甲、袁乙、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与袁甲、袁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袁甲,袁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189号原告:蔡××。被告:袁甲。被告:袁乙。被告:张××。原告蔡××与被告袁甲、袁乙、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甲、袁乙、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蔡××诉称,被告袁乙与被告袁甲系姐妹关系,被告袁乙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被告袁甲、袁乙在2008年2月4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袁甲、袁乙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条。被告袁甲、袁乙自借款后付息至2008年10月份。尔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因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被告袁乙与被告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现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袁甲、袁乙、张××未作书面答辩。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与被告袁乙的身份证、被告袁甲与被告张××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借条一张。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袁乙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及被告袁甲、袁乙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可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蔡××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袁甲、袁乙向原告蔡××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至今未还,付息至2008年10月份,事实清楚。借款时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所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袁甲、袁乙向原告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袁乙与被告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甲、袁乙、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由被告袁甲、袁乙、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陈兰冰审 判 员 苏顺法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