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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慧芳与钟英明、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芳,钟英明,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31号原告周慧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治。被告:钟英明。被告: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英明。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华东。原告周慧芳为与被告钟英明、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借给被担保人陈强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5月7日至2009年6月6日,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期限已满,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人民币334.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11月6日,最终要求承担的数额计算至原告受偿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案涉的借款人陈强因本案的借款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在借款主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之前,本案保证合同的效力无法确定,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对原告的起诉应作驳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慧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