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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邢东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现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现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邢东民初字第1086号 原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必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现芳,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现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双志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