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衡桃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衡桃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00年12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案于200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09)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4日11时许,张海平(已判刑)在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大地商场东侧一服装店门前,发现被害人张某所骑本田牌踏板100型摩托未拔钥匙,趁无人注意,将该车盗走,价值5925元。后张海平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该车系张海平盗窃所得,仍帮其联系他人,以2400元将该车卖出。刘某分得赃款50元(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张海平的供述、作案工具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系盗窃所得赃物而仍进行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10年5月3日止)。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