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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司,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268号原告:福建××司。法定代表人:李××。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被告:周××。原告福建××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为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对被告周××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望江西路海景嘉园4幢15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391484)进行了诉讼保全。后因发现被告周××下落不明,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福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公司诉称:原告福建××公司系生产种类皮某产品的专业厂家。2007年被告周××因经营“千誉”皮某商行(未经工商登记)的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皮某,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2008年10月2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皮某货款计1059730元,之后双方某某业务往来。2009年2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周××结欠原告皮某货款共计550078元整,由被告周××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之后被告分别于2008年3月18日、3月28日、4月18日向原告购买了价值共计157311元的皮某产品,此后被告分别于2009年3月22日、6月28日支付给原告货款170000元,尚欠货款537389元,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立即支付原告福建××公司货款人民币537389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某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福建××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一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材料一份,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对账单(2008年10月25日出具)一份,证明截止2008年10月25日被告欠原告皮某货款1059730元的事实;4、对账单(2009年2月28日出具)一份,以证明截止2009年2月28日被告欠原告皮某货款550078元的事实。被告周××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福建××公司提供的证据,虽因被告周××缺席而无法予以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核实,尚未发现该些证据存有瑕疵与疑点,且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福建××公司系生产种类皮某产品的专业厂家。2007年被告周××因经营“千誉”皮某商行(未经工商登记)的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皮某,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2009年2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周××结欠原告皮某货款共计550078元整,由被告周××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之后被告又分别于2008年3月18日、3月28日、4月18日向原告购买了价值共计157311元的皮某产品。此后被告仅于2009年3月22日、6月28日支付给原告170000元货款,尚欠货款537389元,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司与被告周××之间皮某买卖关系事实清楚,其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尚欠原告货款537389元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周××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37389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司货款5373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09年9月1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随同本金同时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70元,诉讼保全费3210元,共计12380元,由被告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91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戴康强审判员  戴成光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胜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