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诉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中环铜××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环铜××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诉保字第297号原告浙江中环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昌镇。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环铜××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某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江南街道小溪村房屋,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9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470元。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环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某某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江南街道小溪村房屋,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周挺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