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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少平与赵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平,赵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7-3号原告:郭少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霞山村。被告:赵江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上赵村***号。本院审理原告郭少平与被告赵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将被告赵江明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详见本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赵江明同意本院扣划其已查封的银行存款37812.5元作为本案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赵江明的银行存款37812.5元。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