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少平与赵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平,赵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7-3号原告:郭少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霞山村。被告:赵江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上赵村***号。本院审理原告郭少平与被告赵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将被告赵江明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详见本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403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赵江明同意本院扣划其已查封的银行存款37812.5元作为本案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赵江明的银行存款37812.5元。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