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工业园区西××桥堍。法定代表人:于××。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浙江××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甸镇××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