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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锋与范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范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59号原告王锋,1961年12月29日,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11幢2单元302室……(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范根荣,1964年10月5日,衢州市柯城区西区回垅新村204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被告:范根荣民间借贷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王锋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王锋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王锋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王 成王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