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晓利与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利,王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709号原告杜晓利,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中利村16—49号。(身份证号:330622195608270712)被告王兴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凤鸣村燕河140号。(身份证号:××61216957)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利与被告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