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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晓利与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利,王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709号原告杜晓利,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中利村16—49号。(身份证号:330622195608270712)被告王兴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凤鸣村燕河140号。(身份证号:××61216957)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利与被告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