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勇与高智芹、顾越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0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智芹。被告:顾越伟。第三人:卢军。第三人:杨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高智芹、第三人卢军、杨亚娟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陈勇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