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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申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系西安市大运妙行旅行社计调员。2009年8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及其辩护人胡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5月至8月份间,被告人申某曾先后在本市八仙庵“王魁肉夹馍”门前卖给吸毒人员秦晶冰毒2袋(1.4克),得赃款1200元。、2、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申某指使张宁宁将冰毒1袋(0.7克)卖给其事先联系好的吸毒人员魏怡,得赃款600元。3、2009年8月3日,在本市乐居场将被告人申某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6小袋(净重10.5克)。经司法鉴定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证明、毒品鉴定书、指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申某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所犯两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申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申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申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