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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绍兴久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绍兴久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绍兴福兰特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富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安城布业有限公司,浙江永庆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8号原告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区。法定代表人朱雪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雄、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家埭。法定代表人杨宝林。被告绍兴久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秦连土。被告绍兴福兰特服装有限公司。路。法定代表人阮连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国兴。被告浙江绍兴富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区斗门镇富陵村。法定代表人赵建昌。被告绍兴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永林。被告绍兴安城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林。被告浙江永庆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绍兴久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绍兴福兰特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富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安城布业有限公司、浙江永庆热电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绍兴久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绍兴福兰特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富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安城布业有限公司、浙江永庆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绍兴久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绍兴福兰特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富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安城布业有限公司、浙江永庆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73元,减半收取340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90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平平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