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与张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张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巍山镇大发大道南一号。法定代表人:陈文高,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焰红,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浙西商贸城a区。委托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文杰,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住衢州市巨化路866号灯具市场12区1号。委托代理人:蒋利刚,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同时,反诉原告张文杰也提出要求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张文杰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张文杰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反诉原告张文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龚予红审 判 员 徐连坤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