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12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陈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120-1号原告:齐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继红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徐某某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徐某某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5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