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2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义乌市××化工有限公司、义乌市××软包装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义乌市××化工有限公司,义乌市××软包装厂,吴甲,吴乙,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号。负责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义乌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生产资料市场××区××号。法定代表人吴甲。被告义乌市××软包装厂。住所地:义乌市××路××号。负责人吴丙。被告吴甲。被告吴乙。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义乌市××化工有限公司、义乌市××软包装厂、吴甲、吴乙、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义乌市××软包装厂坐落于义乌市××路××号房产(权证号:义房权证北苑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