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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瑞信经贸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瑞信经贸有限公司,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46号原告绍兴市瑞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育贤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元长,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法定代表人孟宝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青常,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瑞信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瑞信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书记员  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