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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振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振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520号原告:衢州市振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春苑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薛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耀山,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环城西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周小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振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振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4元,减半收取50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