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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长润线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安线带织造有限公司、徐爱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长润线业有限公司,上海君安线带织造有限公司,徐爱君,张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嘉善长润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新光村三星公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君安线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打铁桥村375号。法定代表人:张梅松,经理。被告:徐爱君。被告:张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长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君安线带织造有限公司、徐爱君、张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长润线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长润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