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智勇诉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朵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智勇,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朵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72号 原告邓智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中路113号雅荷花园C12-121。 法定代表人武崇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买江宁,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朵贤,女。 委托代理人惠凯,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智勇诉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朵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智勇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智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62元,下余562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