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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杨思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催字第13号申请人: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思明。申请人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BB/010297601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出票人为瑞安市迪克中龙鞋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佰耐钢带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9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0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英妹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