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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00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0020号原告孙某某,住永寿县监军镇,农民。被告秦某某,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修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