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00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0020号原告孙某某,住永寿县监军镇,农民。被告秦某某,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修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