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宝连与陈美香、应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连,陈美香,应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刘宝连,身份证号码362429197601164626,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金田乡沿沛村2组。被告:陈美香,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09202164,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联群村梓浦94号。被告:应朝贵,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08071575,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联群村梓浦94号。原告刘宝连与被告陈美香、应朝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宝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美香、应朝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刘宝连诉称,被告陈美香出面于2009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于当日将人民币10000元汇款给被告应朝贵,但两被告均未出具借条。同月27日被告陈美香又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0000元,被告陈美香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条,两次借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陈美香、应朝贵未作答辩。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的户籍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中国农业银行自动设备客户通知书与借条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两被告于2006年11月2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及被告陈美香、应朝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与被告陈美香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可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7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汇给被告应朝贵人民币10000元。2009年7月27日,被告陈美香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0000元,被告陈美香并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条。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23日两被告在黄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陈美香向原告刘宝连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被告陈美香拖欠原告的借款不还是不对的,依法应当归还。因被告陈美香向原告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应朝贵离婚之后,应属陈美香的个人借款,该借款依法应由被告陈美香归还。现原告要求认定该借款为两被告共同债务,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汇款给被告应朝贵的10000元,因原告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款合意凭证,原告称该款系出借给两被告依据不足,应另行处理。综上,对原告诉称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美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宝连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宝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刘宝连负担180元,由被告陈美香负担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陈 兰 冰审 判 员 苏顺法审判员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