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余××,施××,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6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余××。被告施××。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施××、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2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施××、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余××、施××、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4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饶冬良代理审判员黄曙光代理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