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大××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物流××有限公司,马××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61号原告: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室。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顾××。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马××(××司。区××地××部位。法定代表人:mac××。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物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