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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叶×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重字第4号原告:方××。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叶×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林欣荣审 判 员 叶家才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搜索“”